深潮TechFlow消息,1月8日,上海二中院近期召开“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适法统一”研讨会,对三个议题进行分析,其中:1、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应综合判断涉虚拟货币洗钱罪中的主观明知,以防止客观归罪。2、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行为类型及既遂标准的认定,一是准确把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深潮TechFlow消息,1月8日,上海二中院近期召开“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适法统一”研讨会,对三个议题进行分析,其中:1、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应综合判断涉虚拟货币洗钱罪中的主观明知,以防止客观归罪。2、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行为类型及既遂标准的认定,一是准确把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

上海二中院“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适法统一”研讨会:个人持币、炒币一般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026/01/08 07:01
阅读时长 2 分钟
如需对本内容提供反馈或相关疑问,请通过邮箱 crypto.news@mexc.com 联系我们。

深潮TechFlow消息,1月8日,上海二中院近期召开“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适法统一”研讨会,对三个议题进行分析,其中:

1、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应综合判断涉虚拟货币洗钱罪中的主观明知,以防止客观归罪。

2、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行为类型及既遂标准的认定,一是准确把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一犯罪本质;二是实施洗钱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即属于犯罪既遂;三是依法从严打击洗钱犯罪,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3、涉虚拟货币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如行为不具有经营行为特征,仅属于个人持币、炒币,则一般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如果其明知他人非法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外汇,仍通过兑换虚拟货币方式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免责声明: 本网站转载的文章均来源于公开平台,仅供参考。这些文章不代表 MEXC 的观点或意见。所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认为任何转载文章侵犯了第三方权利,请联系 crypto.news@mexc.com 以便将其删除。MEXC 不对转载文章的及时性、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并且不对基于此类内容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决定承担责任。转载材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商业、金融、法律和/或税务决策的建议、认可或依据。

USD1 Genesis:0 费率 + 12% APR

USD1 Genesis:0 费率 + 12% APRUSD1 Genesis:0 费率 + 12% APR

新用户:质押最高享 600% APR。限时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