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 與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於週二聯合發布一份長達 68 頁的指引文件,明確指出,大多數加密貨幣並不構成證券。SEC 主席 Paul Atkins 表示,此舉旨在結束長達十餘年的監管不確定性,讓市場參與者能清楚理解監管機構對加密資產的法律定位。Atkins 指出。
「監管機構的責任,就是用清晰的語言劃出明確界線。」Atkins 指出。
此次指引的核心,是建立一套代幣分類體系,將加密資產區分為穩定幣、數位商品與「數位工具」等類別,並明確這些資產原則上不屬於證券。同時,文件亦進一步說明,在特定條件下,原本不屬於證券的加密資產,仍可能因符合投資契約要件而納入證券監管。
在具體適用層面,該指引也釐清聯邦證券法對挖礦、協議質押與空投等常見行為的適用情形,試圖為產業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合規指引。
監管機構進一步指出,若某類數位資產的價值「內在上與一個具備功能性的加密系統運作緊密相關,並由其程式運行及市場供需所決定」,則應歸類為數位商品,而非證券。此外,代表交易卡、即時事件或其他資產權利的數位收藏品,也不會被視為證券。
然而,SEC 同時強調,一旦發行方在銷售資產時,誘導投資人投入資金於共同事業,並承諾將透過管理或經營行為創造收益,使投資人合理預期獲利,該資產即可能構成投資契約,進而落入證券法規範。
此番政策方向,與拜登政府時期形成鮮明對比。前任 SEC 主席 Gary Gensler 採取較為強硬的監管立場,多次對大型加密企業提起訴訟,並主張多數加密資產應被視為證券。
Atkins 則在近期公開場合強調,SEC 不應再被視為「監管一切的證券機構」,顯示監管思路正由全面納管轉向分類治理。
參考來源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