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關於加密資產的全面法律監管準備工作已經具體化。草案文本概述了加密資產的定義,並計劃在市場監管和運營方面採取重大步驟,特別是在稅收方面。
在草案中,加密資產被定義為可以使用分散式帳本技術或類似技術創建和儲存、透過數位網路分發、代表價值或權利的無形資產,屬於第6362號資本市場法的範圍。
該法規背後的理由指出,加密貨幣市場在全球和土耳其都快速成長,強調由於交易量不斷增加,需要新的法規來確保市場更有效率、可控且可靠地運作。目標是為土耳其的加密貨幣稅收制定一個可行的模式。
草案文本中最引人注目的點之一是引入「加密資產交易稅」。根據此規定,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執行或經紀的銷售和轉讓交易將需要納稅。納稅人將是服務提供者本身,稅收期間計劃為每月一次。此外,總統被授權決定稅率,而財政部則被授權決定其實施的程序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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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還包括關於所得稅的重大變更。加密資產被納入所得稅法的範圍,並為這些資產所得的稅收引入了明確的規定。因此,處置加密資產的收益將被視為「資本利得」;而商業企業中包含的加密資產所得將作為商業所得徵稅。
另一方面,計劃透過資本市場委員會授權的平台獲得的加密資產收入最終將透過預扣方式徵稅。在授權平台之外進行的交易收入預計將透過申報方式徵稅。據稱,平台預扣的稅款將被視為個人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最終稅款,但不包括需繳納商業所得稅的企業。
草案還包括關於稅基確定、虧損抵銷和平台責任的詳細內容。財政部被授權讓參與或促成應稅交易的人員負責繳納稅款,而總統則被賦予決定預扣稅率的廣泛權力。
根據該法規,受第6362號資本市場法約束的平台將對透過這些平台進行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得的利潤和收入徵收10%的預扣稅。這項預扣將在整個日曆年度按季度進行。無論收入接受者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無論他們是完全納稅人還是有限納稅人,甚至無論他們是否免稅,都不會影響這項預扣。
草案還包括關於如何計算稅基的技術細節。因此,如果在不同日期購買相同的加密資產後進行銷售,將使用「先進先出」(FIFO)方法。此外,購買和銷售期間支付的佣金以及交易稅也將被納入稅基計算。涉及同一類型加密資產的多筆交易將被視為單一交易以進行預扣。
關於虧損抵銷也正在建立一個重要框架。同一類型加密資產產生的虧損可以從後續期間的稅基中扣除,前提是它們保持在同一日曆年度內。此外,將加密資產從一個平台轉移到另一個平台時,必須向新平台報告購買價格和購買日期。對於首次轉移到平台的資產,只要有文件支持,投資者的申報將被接受為基礎。
根據新法規,個人投資者無需為透過平台獲得並需預扣稅的收入單獨提交年度稅務申報。這些收入不會與其他收入項目一起納入申報。然而,在商業活動範圍內獲得的收入將根據商業所得的規定計算,預扣的稅款可以在年度稅務申報中抵銷。
平台外交易將採用不同的系統。透過未經資本市場委員會授權的平台進行的交易或直接從此類交易中獲得的加密貨幣資產收入,將在年度所得稅申報中申報。由此產生的虧損僅可從加密貨幣收益中扣除。
草案還明確定義了中介機構的責任。作為加密資產買賣中介的人員可能會根據他們擁有的資訊和文件承擔稅務評估責任。如果報告不完整或錯誤,將直接對做出報告的人採取行動。
平台的義務也已明確。因此,預扣的稅款將在次月26日晚上之前使用財政部確定的申報表格向相關稅務機關報告,並在同一期間內繳納。
總統被授予將稅率降至零或增加到一倍的權力,而財政部則被授權確定有關實施的程序和原則,以及確定負責繳納稅款的各方。
*這不是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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