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讀
最高法院(SC)已明確表示,逃犯——或更準確地說是逃避司法的逃犯——不應享有從司法系統獲得協助的特權。
從失蹤的鬥雞愛好者案,到防洪貪腐案,這個關於逃犯的概念之所以重要,是因為目前有一份持續增長的名單,列出了逃避起訴且尚未面對其涉嫌罪行的高知名度人士。
例如,前Ako Bicol眾議員Zaldy Co,他有來自反貪法庭Sandiganbayan的未執行逮捕令,至今尚未被遣返回國。Co是去年11月監察專員辦公室提起的與防洪相關的貪污和挪用公款案件中的被告之一。
另一位重量級人物,博彩大亨Charlie "Atong" Ang,儘管有針對他的逮捕令(與鬥雞愛好者失蹤案有關),仍未被逮捕。菲律賓法院針對Ang發出了與不得保釋的綁架指控相關的逮捕令,但截至本文發布時他仍未被逮捕。
那麼,最高法院關於逃犯的裁決如何能幫助處理針對Co和Ang的案件呢?
引用韋氏詞典的定義,最高法院在Vallacar Transit Inc. v. Yanson案中,將逃避司法者定義為試圖透過逃跑來躲避執法的人。
最高法院在Marquez Jr.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案中也表示,逃避司法者不僅是在定罪後為逃避懲罰而逃跑的人,也包括在被起訴後為逃避起訴而躲藏的個人。
換句話說,逃避司法者是指在被起訴後為逃避起訴(面對審判)或在定罪後(為逃避懲罰)而逃跑的人。最高法院在2025年11月25日公布的Vallacar Transit Inc. v. Yanson案中澄清了這一點。
最高法院表示:「基於所有這些原因,當被告在法律、我們的規則或法官命令要求時未能親自到庭,通常會被視為逃避司法者。」
最高法院補充道:「更具體地說,在知道法院已針對其提起訴訟且已發出逮捕令的情況下逃離菲律賓的人,明顯表現出逃避逮捕和起訴的意圖,使該人成為逃避司法者。他們可能因此失去獲得任何司法救濟的資格。」
全國人民律師聯盟主席Ephraim Cortez告訴Rappler:「[該裁決]的目的是強迫逃犯向法院管轄權投降。」
一般而言,所有個人都有權獲得多個政府機構的協助,這是正當程序和他們權利的一部分。
這些協助包括當事人可以向法院尋求的司法救濟。司法救濟包括令狀等法律救濟措施(可用於保護、資料和自由等不同用途)等。
Cortez表示:「[該規則]將剝奪所謂『逃避司法者』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具體來說,是尋求撤銷逮捕令、撤銷起訴書,甚至審查起訴他們犯罪的決議。」「這個原則的問題在於,它將剝奪那些無辜者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
最高法院在Vallacar Transit Inc. v. Yanson案的判決中裁定,逃避司法者可能被禁止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
最高法院解釋說,這種被稱為逃犯剝奪資格原則的做法起源於19世紀的美國。
儘管最高法院之前未在菲律賓明確適用這一原則,但最高法院指出,該原則實際上已在菲律賓被採納和實踐。此外,根據菲律賓的法院規則和判例法(法律原則),適用這一原則也有明確的依據。
最高法院解釋:「因此,法院認為現在正是將這一規定適用於那些已犯罪或涉嫌犯罪並逃離菲律賓管轄範圍之人的時候了。採用這一規定將加強司法系統和正當程序權利,而這些權利是被告和國家都同樣享有的。」
最高法院補充說:「此外,逃犯剝奪資格原則的適用也將促進法律的平等保護。」
處理針對當事人案件的法院擁有宣告某人為逃犯的權力。但這並不簡單——最高法院表示在宣告某人為逃犯時必須遵守以下程序:
執法人員未能在Ang位於Pasig市和Zambales的房產逮捕他。內政部(DILG)甚至在2月12日將Ang的逮捕賞金從1,000萬披索增加到2,000萬披索。
司法部透過檢察總長Richard Fadullon在上個月稱Ang為「逃避司法者」。內政部在其官方通訊中也將這位躲藏中的博彩大亨稱為「逃犯」。
與此同時,Co目前在海外。作為2025年前眾議院撥款委員會主席,當他的名字被捲入防洪醜聞時,他人在國外,此後一直未返回。
事實上,當針對他的逮捕令發出時,他就在國外。1月,Sandiganbayan宣告他為逃避司法者,並維持取消Co菲律賓護照的決定。
參議院藍帶委員會主席Ping Lacson——領導上議院對防洪醜聞的調查——認為政府應該使用這一原則來追捕Co和Ang。
這位參議員表示:「呼叫總檢察長(Solicitor General):就Zaldy Co和Atong Ang的案件,要求法院重新審視2025年11月25日GR 259337中完善Miranda vs Tuliao的『逃犯剝奪資格原則』可能是明智的。」——Rappler.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