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法院近日駁回一起指控幣安(Binance)違反《反恐怖主義法》的集體訴訟。根據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長達 62 頁的判決書指出,這 535 名原告所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幣安的行為直接協助了特定的恐怖攻擊事件。 〈幣安涉恐融資案判決出爐!法院駁回集體訴訟:缺乏直接證據〉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區塊客》。美國聯邦法院近日駁回一起指控幣安(Binance)違反《反恐怖主義法》的集體訴訟。根據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長達 62 頁的判決書指出,這 535 名原告所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幣安的行為直接協助了特定的恐怖攻擊事件。 〈幣安涉恐融資案判決出爐!法院駁回集體訴訟:缺乏直接證據〉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區塊客》。

幣安涉恐融資案判決出爐!法院駁回集體訴訟:缺乏直接證據

2026/03/09 16:56
閱讀時長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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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法院近日駁回一起指控幣安(Binance)違反《反恐怖主義法》的集體訴訟。根據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長達 62 頁的判決書指出,這 535 名原告所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幣安的行為直接協助了特定的恐怖攻擊事件。

法律攻防核心:知情不等於協助恐攻

主審法官 Jeannette A. Vargas 在判決中指出,原告雖已確實舉證幣安對自身平台被用於「恐怖主義融資」具有「普遍認知」,並引用了多項公開紀錄,包括幣安長期未嚴格遵守反洗錢與打擊資恐規範(AML/CFT)、曾為受制裁的伊朗用戶提供服務,以及平台上存在與恐怖組織相關的錢包等問題。

然而,法院同時強調,僅僅證明平台「知道可能存在問題」並不足以構成法律責任。根據《追究恐怖主義捐助者法案(JASTA)》規定,原告必須證明幣安提供了「明知且實質的協助」,且這種協助必須與攻擊事件本身存在直接關聯。

這群原告由 2016 年至 2024 年間多起恐怖攻擊的倖存者與罹難者家屬組成,相關攻擊被指與多個組織有關,包括:哈瑪斯(Hamas)、真主黨(Hezbollah)、伊朗伊斯蘭革命衛隊(IRGC)、基地組織(al-Qaeda)、巴勒斯坦伊斯蘭聖戰組織(PIJ)以及伊斯蘭國(ISIS)等極端組織。被告還包括幣安創辦人趙長鵬(CZ)以及幣安美國營運實體 BAM Trading 。

原告指控:幣安為恐怖組織提供便利

他們控訴,幣安蓄意規避制裁法規與洗錢防制的行徑,形同暗中將數億美元的資金輸送給恐怖組織。在修正後的起訴書中,原告詳細羅列了幣安處理高達數十億美元的伊朗相關交易、為受制裁的俄羅斯「嵌套交易所」(Nested exchange,指依附於大型交易所流動性之下運作的次級交易平台)Garantex 提供服務,甚至握有內部通訊紀錄,證明幣安高層對恐怖分子在平台上交易早已心知肚明。

儘管法院在判決書中承認幣安存在上述不當行為,但最終仍認定,現有指控未能直接證明幣安的行為與特定恐攻事件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針對與哈瑪斯、巴勒斯坦伊斯蘭聖戰組織(PIJ)有關的指控,法官形容,這是「最接近成立的一類指控」。數據顯示,約有 5,600 萬美元與哈瑪斯相關、 5,900 萬美元與 PIJ 相關的資金曾流經幣安;且幣安也承認,早在 2019 年就知道哈瑪斯在使用其平台。

不過,法院認為原告的推論過於依賴資金的「可替代性」(Fungibility,指資金混合後難以區分來源、無從辨識的特性)—— 亦即原告認定,既然幣安廣泛協助了非法交易,其中必定有部分資金被用於支持這些恐攻。在法律上,這樣的推論過於牽強。

上訴法院判例成重要依據

這次判決的重要法律依據,來自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去年在「艾希莉訴德意志銀行案(Ashley v. Deutsche Bank)」中作出的判例:銀行若僅是為具有恐怖主義背景的客戶提供一般性的洗錢便利,其關聯性過於薄弱,不足以構成法律責任。

法官也特別提及另一宗針對幣安的涉恐訴訟「拉南訴幣安案(Raanan v. Binance)」;雖然該案在 2025 年 2 月因類似的哈瑪斯與 PIJ 指控而成功擋下駁回動議,但法官點出,拉南案的裁決早於德意志銀行案的新判例。基於最新法理,本案的現有事證只能走向駁回一途。

 此外,主審法官對原告提交的 891 頁訴狀也頗有微詞。她表示,其中一段長達 30 頁、描述 1970 年代以來伊朗政治演變的內容,對原告的訴求「毫無實質幫助」。

不過,法院仍給予原告 60 天期限重新提交修正訴狀,若原告能提出更具體的證據,例如:錢包所有權、交易時間以及特定帳戶持有人與攻擊之間的關係,這起訴訟案或許還有翻盤的可能。

針對法院的裁決,幣安法務長 Eleanor Hughes 表示:「我們深信,任何修正後的訴狀都無法彌補法院所指出的根本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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